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朔州会计网首页上公布相关利息收入、利息费用是否须纳税调整等内容总结如下:
  【问题】
  1、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2008年末计提的利息收入(合同约定在2009年7月份收取),是否可调减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
  2、2008年末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的利息费用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2009年度)支付(有合规票据),是否须纳税调整?
  3、2008年末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的利息费用在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2009年度)支付,是否须纳税调整?
  【答复】
  1、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2008年末计提的利息收入(合同约定在2009年7月份收取),可以调减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
  2、2008年末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的利息费用在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2009年度)支付(有合规票据),不须纳税调整。
  3、2008年末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的利息费用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尚未支付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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