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长春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上公布相关外商投资企业合营期满产权转让清算收益所得税的计算和账务处理等内容总结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的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在计算企业的清算收益时,要对企业现存的财产重新进行估价。对于评估价值比原账面价值高的部分,应贷记“清算损益”科目,低的部分应借记“清算损益”科目。对于清算收益应比作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某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满,中、外双方按合同规定进行清算,通过对企业存货和固定资产估价和评定,原材料应增值10000元,产成品应增值5000元,固定资产应增值100000元,清算费用为2000元。试计算清算损益和应纳所得税额,并作会计处理。
  (1)对存货的清算收益作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10000
  产成品            5000
  贷:清算损益           15000
  (2)对固定资产清算收益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00000
  贷:清算损益            100000
  (3)清算费用2000元减少清算收益作会计分录:
  借:清算损益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根据以上结果,企业清算损益(收益)为:
  15000+100000-2000=l13000(元)
  根据税法规定,清算净收益应缴所得税为:
  113000×33%=37290(元)
  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损益           3729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7290
  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7290
  贷:银行存款           37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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