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哈尔滨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上公布相关外资企业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会计核算案例服务业与娱乐业综合等内容总结如下:
  [例1]北国饭店(中外合资企业)2001年8月份取得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客房营业收入             16000000元
  写字楼营业收入            24000000元
  饭店所属餐厅营业收入         8000000元
  饭店所属洗衣房营业收入        4000000元
  饭店所属卡拉OK歌舞厅收入:
  门票收入               1800000元
  点歌费                800000元
  食品饮料柜台收入           1400000元
  饭店所属康乐中心收入          1800000元
  按照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
  客房、写字楼、餐厅、洗衣房营业收入都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税率征税。
  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6000000+12000000+2000000+4000000)×5%
  =52000000×5%
  =2600000元
  按照规定,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场所,在为顾客提供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一律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饭店所属卡拉OK歌舞厅营业收入和康乐中心营业收入属于“娱乐业”税目。按照规定,经营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以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假定省政府规定娱乐业税率为20%,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000000+1800000)×20%
  =5800000×20%
  =116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760000(2600000+11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7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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