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楚雄彝族自治州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上公布相关清算与解散的关系等内容总结如下:
  关于解散与清算的关系,各国立法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两种情况:
  ⑴“先算后散”,即规定企业只有在清算后才能解散,如英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即属此类。
  在实行“先算后散”制度的公司法中,公司清算是解散公司的先决程序。我国《公司法》实行“先算后散”制度。在我国,除因合并或者分立导致解散外,凡解散公司均应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的法律关系,分配解散公司的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法人资格,解散是使企业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⑵“先散后算”,即规定企业应先宣布解散,然后再进行清算,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法律多作此规定。
  在实行“先散后算”制度的公司法中,公司清算是指终结解散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解散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在“先散后算”的情况下,解散只是法人消灭的原因,只有在清算结束后,企业的法人资格才消灭,故在此情形下,企业在清算终结之前,尽管其权利能力受到期限制,但其法人资格仍被子视为继续存在。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均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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