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伊春国家会计远程教育网上公布相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内容等内容总结如下:
  财税[2006]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要特别注意这个政策,通过筹划以避免多纳税款,比如某企业,其2007年3月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并没有载明交付土地时间,尽管其自签订合同后长达一年时间并没有使用该宗土地,但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7年4月,而不是从实际使用该宗土地次月(2008年4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会计核算时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做为管理费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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