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邵阳国家会计远程教育网上公布相关个人股东资产评估增值的个税处理案例等内容总结如下:
  个人股东资产评估增值个人所得税问题,国税发[2008]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此一规定改变了之前对个人股东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税的规定,其实质并非是增加了个人股东的税负,而是将原本递延缓缴的税款现在提前到转增股本时。
  【例】某企业资产评估增值1000万,股东张某某按照公司章程协议将其中的100万转增个人股本,其原股本50万元,转增后其股本为150万元,一年后股东张某某以200万转让该股本。
  按照此前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暂不征税的规定,张某应于转让股本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0-50)×20%=30万元,而按照国税发115号文规定,转增股本时即应缴纳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00×20%=20万元,同时股本计税基础转变为150万元,转让股本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0-150)×20%=10万元,合计30万元。
  可见两者税额一致,只不过税目和缴税时间有差别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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