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清远国家会计学院继续教育网上公布相关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纳税义务发生等内容总结如下:
问题:据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下称“土地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公司于08年12月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合同中有“出让方同意于08年1月交付土地”的条款。请问:1、这种约定与实际交付时间有出入,如何确定土地实际交付时间;2、该地块土地使用税该如何交纳,是否存在滞纳金。
答复:根据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你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已约定交付土地时间,应从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税。逾期未缴纳应按征管法规定课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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