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武汉国家会计学院继续教育网上公布相关企业分立后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是否征收契税等内容总结如下:
  问:我是一个公司,我因为业务需要在其他地区分立了另外一个公司,请问分立出来的这个公司承受原公司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另,财税[2003]18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问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财税[2006]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国税函[2006]844四、18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分立”,仅指新设企业、派生企业与被分立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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