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丹东会计税务实务知识相关内容乘用车消费税政策有所变化总结如下:
  问题:乘用车消费税政策是否有所变化?
  答:是。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该通知规定: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该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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