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丹东基础会计实务相关内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何交税总结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转让财产,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9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双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各自按0.05%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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