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直接减免、减征税款、即征即退(税务部门)、先征后返(财政部门)等方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过渡政策)中,规定了免征、即征即退两种方式。
 
  即征即退的规定
  即征即退是由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定期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按照试点过渡政策,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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