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丹东会计实务知识相关内容收到专项用途财政资金应缴纳营业税吗总结如下:
  【问题】
  企业收到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是否缴纳营业税?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
  企业收到专项用途财政资金,并没有提供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规定的应税劳务,也未发生销售不动产及转让无形资产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不用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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