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昌吉回族自治州会计实务知识相关内容代扣个税手续费是否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总结如下:
  对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应当缴纳营业税的观点,笔者持有异议。
  一、代扣个税行为非营业税法律明文列举的“应税劳务行为”,不存在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而“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可见,营业税法律所称之代理服务业,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代理劳务的提供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大众”;提供服务的一方利用了其所具有的特定的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代理劳务是一项“业务”,即经营性行为,是以获利为目的的;提供代理服务的一方,系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实施该行为,而代理劳务的一方可以选择接受委托,同样有权拒绝该委托。
  而企业的代扣个税行为,*9,其代扣的对象是特定或者是法定的,而并非面向任意的社会公众;第二,代扣行为是企业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并非一种经营性行为,根本不以获利为其目的;第三,企业实施代扣行为,并不存在所谓的“委托人”,而是税法所强制赋予其的义务性行为,企业不存在接受与否的选择权,相反,若企业不履行该义务,将承担法定的行政罚款等责任;第四,企业实施代扣行为,本质上不能认为其“利用了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者技能”。
  可见,代扣个税(包括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行为)并因此取得手续费返还的行为,与现行营业税规定之代理服务业的内涵和外延均具有本质区别,代扣代缴行为在性质上不能认定为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中的“代理”行为。
  二、企业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不属于营业税中的应税收入。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的规定,营业税法律所规范的应税劳务及其应税收入,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相互之间的合同交易等民事关系,而由提供劳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收取的“劳动对价”,这一对价与其所提供的劳务之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等民事、合同原则。
  而代扣个税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是在企业履行特定义务的前提下,法律明文规定,应由政府财政所给予企业的固定数额款项。这一款项与企业代扣行为之劳务的价值是否对等,既不要求更无必要要求。该等返还款项,并非营业税法律中所规定的“劳务对价”即不属于“应税收入”,而宜认定为是国家对履行法定义务的市场主体,就其代扣行为所给予的一种补偿或者奖励。
  综上,企业实施的代扣个税行为并非营业税法律明文列举的“应税劳务行为”;其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也非营业税法律所规定的“应税收入”。因此,笔者认为,企业代扣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应不存在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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