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晋城会计实务知识相关内容税务机关是如何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总结如下:
  【问题】
  我公司被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有关商品和货物已被依法查封。现已获批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请问,我公司应如何办理相关事宜?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税务机关又有什么要求和规范?
  【解答】
  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
  (一)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应当向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
  (二)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三)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并收回《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税收保全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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