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阳江会计实务知识相关内容吸收合并存续方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总结如下: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成立于2006年9月,2007年12月吸收合并另一家外资公司(A公司),且当时A公司刚好享受完“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期,我公司为存续企业。我公司于2007年取得税务“二免三减半”批文,优惠期为2007-2011年。2008年所得税汇缴时,我公司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2007年度合并后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抵减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那么2009年度的汇算清缴,税务局提及要按资产比例进行计算,请问:
  1.如果按资产比例计算,我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中缴纳的税额是否要追溯(索回或补缴)?
  2.如果按资产比例计算(包括总资产和净资产两种方式),上述资产比例的确认,是合并时双方的账面金额所计算确认的比例,并在后期税收优惠期间一直按该比例计算延用下去?还是另有其他方式计算相关比例?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九条*9款规定,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同时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根据问题所述,公司应属于吸收合并存续方的税收优惠问题,应按上述第九条*9款规定,“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没有比例计算问题。只有存续分立情形下,即上述第九条第二款情形,存续方的优惠金额计算才涉及“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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