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巴中会计实务知识相关内容新办企业工商局对其名称有什么要求总结如下:
  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一个企业的名称只准该企业使用,其他企业不得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名称。企业名称准予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1.企业名称一般由四个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例如,北京(或北京市)+康达来+商贸+有限公司。其中,“北京”(或“北京市”)为行政区划,“康达来”为字号,“商贸”为行业特点,“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2.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3.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一般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4.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为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5.只有全国性的、国务院批准或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企业准许使用“中国”、“中华”、“国际”等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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