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榆林会计实务知识相关内容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总结如下: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
  根据纳税人是否为固定业户以及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点来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①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是否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决定。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②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
  进口货物应当由纳税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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