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鞍山会计实务知识相关内容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总结如下:
  为保证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进行,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须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代表本级税务机关行使复议职能。复议委员会由7~9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及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本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处(科、股)领导或业务骨干担任。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复议委员会召开复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会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并可邀请税务局出请的法律顾问或其他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复议委员会审理税务争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复议审议的法律依据为税法,其次是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复议委员会审理税务议案,实行合议和回避制度。作出复议裁决时,实行合议表决制,参加表决的人数不得少于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实数。
  复议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
  ①有权要求申请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提供与争议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如账簿、凭证等),并可将提供的材料在复议期间留用;
  ②有权进行调查,并在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检验;
  ③有权对受理的税务争议案件作出裁决。
  复议委员会有以下义务:
  ①为申请人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②向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讲解税法;
  ③对留用的材料进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和泄密;
  ④对涉及到申请人或相关人经营秘密或其他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
  ⑤有义务将复议裁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及原处理机关,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起诉权
     
  扫一扫微信,学习实务技巧
   
  高顿网校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4年财会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高顿网校2014年财会考试高清课程已经开通,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