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会计实务操作相关内容销售账款催收方案总结如下:
  一、总体规划
  (一)目的
  为加强本企业销售账款的催收工作,加快资金的流转速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减少收账费用及损失,企业财务部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可用来指导本企业销售部和财务部相关人员开展销售账款的催收工作。
  二、销售账款催收程序
  (一)销售账款的账单分发
  1.财务部应收账款主管及专员应依类别整理账单,定期汇集、编制账单清表,一式三份,将账单清表两份连同账单寄交业务人员签收。
  2.业务人员收到账单清表时,一份自行留存,另一份应尽速签还给财务部应收账款主管,如发现有不属于本人的账单,应立即以挂号寄回。
  3.客户要求寄存账单时,应填写《寄存账单证明单》一份,详细列明交易笔数、金额等交由客户签认,收款时交还客户。如因寄存账单未取得客户签认而导致无法按期收回款项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4.自企业寄出账单后到约定的收款日期时,仍未能立即收到应收款项,则应取得客户在账单上的签认。若未能取得客户的签认,则应尽速于发货日起3个月内,向总务行政部申请取得邮局包裹追踪执据,执凭收款;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致使无法收取货款的,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二)收款操作
  1.业务人员于每日收到货款后,应于当日填写《收款日报表》一式四份,一份自留,三份寄交企业财务部出纳组。
  2.属于本市的未收账款,直接将现金或支票连同《收款日报表》的*9、二、三联亲自交出纳员并取得签认。
  3.外埠地区的未收账款应将现金部分填写   银行送款单或邮政划拨储金通知单,存入附近的银行或邮局。次日上午将支票、银行送款单存根或邮政划拨储金通知单存根,采用挂号寄交财务部出纳组。业务人员应将挂号收执贴在自存的《收款日报表》左下角备查。
  (三)账单的转移及对账
  1.业务人员在账单移交时,应填写《账款移交清表》一式四份,移交人、接收人及核对人均应签名以示负责,其中两份寄交财务部信用室及应收账款主管,接收人员接收时,除核对账单金额外,并应注意是否经过客户签认。
  2.账单不可私下移交。
  3.为保证业务人员手中账单的真实性,财务部信用室应随机对客户办理通讯或实地对账。
  4.财务部信用室应定期(一般为3个月一次)核对业务人员手中的账单,或出于特殊目的,可不定期抽查业务人员手中的账单。
  5.销售主管应随时核对业务人员手中的账单,并负督促收款工作及承担催收的责任。
  (四)退票的处理
  1.业务人员收到由财务部信用室填写的《退票通知书》后,应先行核对,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回执联填妥并寄财务部信用室。
  2.业务人员收到《退票通知书》后,应于15日内(客票应即时)前往洽收,并将结果填写于《退票洽收报告》寄回财务部信用室,否则,所发生的问题概由业务人员负责。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洽收,应先函告财务部信用室并说明拟往洽收的日期,以确保时效,维护企业的权益。
  3.退票洽收时,若对方同意换票,则新开的票期不得超过《退票通知书》填发日期45天;否则,在衡量收款成绩时,扣减该票金额的80%,超过75天则扣减该票金额的100%。
  三、销售账款应遵守的规定
  (一)收款票期规定
  1.依客户的区别,收款票期的规定如下。
  (1)直接客户:以货到收款为条件者,由送货员收取现金,签收的客户则自销货日起30天内收取支票或现金(一个月按30天计算)。
  (2)一般商店:自销货日期起3个月(按91天计算)内。
  2.收款票期超过企业上述规定的,依下列方式计算收款成绩。
  (1)超过l~30天时,扣除该票金额20%的成绩。
  (2)超过31~60天时,扣除该票金额40%的成绩。
  (3)超过6l~90天时,扣除该票金额60%的成绩。
  (4)超过9l~120天时,扣除该票金额80%的成绩。
  (5)超过121天时,扣除该票金额100%的成绩。
  (二)收取票据须知
  1.收取票据时,应认真审查票据是否合格、合法。法定支票记载的金额、发票人图章、发票日期及付款地均应齐全,大写金额绝对不可更改,否则盖章仍属无效;其他有更改之处,务必加盖负责人的印章。
  2.支票的抬头应写上企业全称。
  3.在遇到跨年度业务收款时,日期易发生笔误,应特别注意。
  4.字迹模糊不清的票据,应予退回重新开具。
  5.收取背书支票时,应请客户背书,并且写上“背书人:   企业”,业务人员不得代替客户签名背书。
  6.注有“禁止背书转让”字样的客票,一律不予收取。
  7.收取客户客票大于应收账款时,不应以现金或其他客户的款项找钱,应依下列方式处理。
  (1)支票到期后,由公司以现金找还。
  (2)另行订购抵账或抵交未付账款中的一部分。
  8.企业无销货折让的办法。
  如因发票金额误开或客户佣金未扣时,需将原开统一发票收回,寄交企业更改或重新开具发票。若无法收回而不得已需抵扣时,则以备忘录的形式向企业说明,不得于收款时扣除货款或以销货折让方式处理,否则尾数由业务人员负责。
  (三)账款催收禁止事项
  经过对账,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限令业务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外,并依本企业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2.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3.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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