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韶关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四)总结如下:
  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应当编制成册,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本制度所称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公司(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公司(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但是,如果公司(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公司(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买价格也应包括在内。其中,资产余值是指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公司(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七)以非货币^***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八)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九)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第二十八条: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的库存材料。如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的库存材料。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收支。
  第二十九条: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三十条:自营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工程成本。
  第三十一条: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术,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第三十二条: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三条: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算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三十四条: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三十五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要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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