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扬州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一)总结如下:
  *9章  总  则
  *9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行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福银[2005]160号)及相关法规制度,结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指通过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的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局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财政局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及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守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财政性资金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及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管理零余额账户,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拨付。
  第七条  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金融监管部门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内转账实时到账、跨系统汇划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及时划出。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严密,具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人员。
  (四)人民银行××支行和县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代理银行一级法人机构或分、支行代表本系统与人民银行签订委托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以下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人民银行××支行和××财政局负责对代理银行代理××县级财政性资金的账户和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章  账户与凭证
  第十条  县人民银行为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开户时,财政局需向人民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按县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财政局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专户。开户时,财政局需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按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时预算单位需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代理银行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财政局同意其在指定代理银行开户的文件;
  (三)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印鉴一致);
  (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为县财政局、预算单位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外专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等,须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并预留申请划款印鉴章,同时提交预算单位开户名称和编码(编码由财政统一提供)。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时,代理银行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为财政部门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应严格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日终账户余额为零。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要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具体办理转账和现金支付,日终账户余额为零。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设立现金支付登记簿,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支取。
  第十七条  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及预算外专户均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使用规范的支付凭证。
  财政部门的财政直接支付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使用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支票、汇票等有关银行结算凭证,财政授权支付的相关管理要素须在银行结算凭证的附加信息栏中填写清楚。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见附表一)。用于代理银行向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申请清算已支付财政性资金专用凭证。
  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一式四联,各联次用途是:
  *9联:借方凭证联,由付款行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联,由付款行作发报依据或由收款行作贷方凭证;
  第三联:付账通知联,由付款行给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的回单;
  第四联:付款通知联,由付款行给县财政局的回单。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由人民银行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印制,代理银行购领后使用。代理银行应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作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支付清算
  *9节  支   付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指财政局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指由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和批准的用款额度,开具银行结算凭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在开具直接支付凭证时,向人民银行、预算外专户开户行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零余额账户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人民银行、预算外专户开户行在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每月月底前向人民银行、预算外专户开户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下一月的财政授权支付的清算额度;向代理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预算单位下一月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结余数可在年度内滚存使用。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应加盖县财政局预留人民银行、预算外专户开户行的印鉴,作为人民银行、预算外专户开户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应加盖县财政局预留代理银行的印鉴,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预算单位的直接支付、授权支付的纸质凭证通过人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通过人工方式传递至人民银行;用款额度、支付与清算的电子数据通过网络在人民银行、财政局、代理银行间互相传递。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银行、财政局、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在凭证传递过程中须分别建立“凭证交接登记簿”。登记的主要内容是:凭证种类、金额、送达时间、送达单位、送达人签字、接受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时间内均应正常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第二十七条  财政直接支付:
  (一)代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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