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眉山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二)总结如下:
  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如报告经确认确有不实之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3.审计报告及审计处理处罚建议书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复后,正式下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需有关部门配合执行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并于收到之日起15日内将执行结果反馈给审计室。
  第25条 审计处理、处罚建议
  1.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违反国家、集团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部应当根据审计结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出审计处理,提出处罚建议和意见。
  2.处罚的审计建议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
  第26条 被审计单位的申诉
  1.被审计单位在收到经审计委员会批复后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10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2.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申诉。审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10日内做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决定予以纠正。
  第27条 审计回访和后续审计
  1.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应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回访,对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2.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而是做出书面承诺。
  3.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将审计结果以及被审计单位书面承诺作不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向管理层报告。
  第28条 审计资料归档
  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部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审计资料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6章 附则
  第29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30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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