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保山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一)总结如下:
  *9章 总则
  *9条 为了建立健全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对公司管理层及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等组织机构所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宗旨:以审计监督为基础,促进企业规范化运作,挖掘管理潜力,为股东发现和提升更多的价值。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小组,并配备审计专职人员,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小组和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本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地行使审计职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内部审计小组配备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性。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纪律、法规、政策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须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接触到公司或某些个人秘密以及商业秘密。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报告并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小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对象及依据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公司管理层
  (二)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有关政策
  (二)本公司及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三)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公司管理层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等规章制度情况
  3.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经济责任
  4.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情况
  2.贯彻执行本公司制定的经营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情况
  3.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
  4.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6.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情况
  (1)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帐册及相关原始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和经济信息的真实、完整、正确及有效情况等
  (2)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3)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4)公司资产、权益的安全与完整性情况
  (5)各种经营方案、财务预算(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6)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7)关联交易的确立及执行情况
  (8)基建工程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合法、有效性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等
  (9)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算、决算、竣工、开工情况
  (10)公司投入到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中的其他资金、财产的经营管理、风险及效益情况
  (三)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小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5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小组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小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6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小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小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7(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小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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