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山南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1(四)总结如下:
  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以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证审计工组的顺利进行;
  6、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审计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7、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29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认真执行以下审计纪律:
  1、对审计出的重大问题不得隐匿不报,否则是重大失职行为;
  2、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编制虚假审计报告;
  3、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4、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审计单报销费用;
  5、不得在实施审计期间内参加被审计单位以外用公款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以及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6、不得泄露审计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秘密。
  第30条  审计人员必须保守下列秘密:
  1、企业产品、成本价格、销售计划、生产批量;
  2、内部掌握的招标的标底,对外承包工程指标、劳务合作价格等;
  3、对外投资的可行性报告、调查报告等;
  4、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材料等。在审计过程中,所有审计文件、审计材料、记录稿纸包括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各种文件、材料等,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和丢弃,不得带到公共场所。用过和作废的记录本和记录用纸,审计项目完成后应交给审计组长,处立卷归档者外,应定期清理,按规定销毁;
  5、对审计工作提出的问题及审计及其审计处理意见,应按规定和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交换意见。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其他单位、部门和人员透露;
  6、对审计报告(含原始材料)、审计决定和领导批示,未经审计报告签发者同意不得向外透露,更不得公开发表;
  7、对向内审部门揭发问题的人、群众来信,以及外单位转来的有关资料,不管本人是否提出为其保密的要求,审计人员都要为其保密;
  8、印发审计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划注密级,印发范围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未经对外公布的审计文件材料,不得带至公共场所,审计文件材料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第7章  审计档案
  第31条  审计档案是内审部门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真实记录;是考察审计工作、研究审计历史的依据;是各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是内审部门的重要任务。
  第32条  审计档案的立卷工作应实行“谁审计,谁立卷”、“按项目立卷”、“边审计、边整理、审结卷成”的原则,定期移交,集中管理,不得长期存放在承办单位和个人手中。
  第33条  审计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1、内审部门下发的文件;
  2、上级和集团公司及本单位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批示、决定、讲话和批复等;
  3、审计中形成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有关文件和年度财务报表、帐证、录音(像)带、照片等取证材料;
  4、内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采取临时措施的文件决定;
  5、后续审计材料;
  6、职工来信来访及查处情况资料;
  7、社会审计部门或集团公司所属内审部门报送备案的重要审计事项;
  8、审计统计报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要审计会议材料、审计工作总结、经验、制定的审计制度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34条  审计项目档案立卷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一个审计项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一般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一个卷;跨年度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年度立卷;
  2、立卷材料排列一般顺序是:
  (1)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按文件材料形成的顺序;
  (2)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审计汇总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
  (3)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
  (4)审计案卷内每份或分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3)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4)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5)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6)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5)审计项目卷宗的归档时间:一般在该项目审计完后3个月内归档;年度审计项目的必须在次年6月末完成归档;
  (6)审计项目卷宗归档,应采用适当的卷宗方法排列,并编制卷宗、案卷、目录等序号,以便于检索或查询。
  第35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按期归还。
  第36条  审计档案应分长久、长期、短期进行保存,对超过期限的档案,应鉴定造册,内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内审部门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方可销毁,并派人监销。审计档案的具体保存期限如下:
  1、永久保存。上级内审部门及本单位领导交办的重大审计事项的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审计底稿、证明材料等;重大的审计调查事项及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
  2、长期保存(15年至50年)。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审计底稿、证明材料等;比较重要的审计调查事项及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员工来信来访的有关材料;
  3、短期保存(5年以上,15年以下)。上级内审部门、集团公司领导及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审计底稿、证明材料等;一般的审计调查事项及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基层内审部门上报的审计计划、总结、报告、决定、信息及其他一般性的相关材料。
  第8章  附则
  第37条  集团公司下属公司独立设置的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遵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38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法审部门负责解释。
  第39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1年元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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