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沂州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天津普林内部审计制度(二)总结如下:
  4、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5、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6、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求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和责任人,报送审计部。
  7、后续审计
  审计部应当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如适用)。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2、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3、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4、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5、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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