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孝感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阳光股份内部审计制度总结如下:
  *9章 总 则
  *9条 为了建立健全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的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以下简称“内审部”),由总经理领导,并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的指导与监督,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条 公司内审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内审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1、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2、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3、熟悉公司运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4、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员工;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四)内审部负责人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内审部负责人行使本条第四项权利时应先征得董事会的同意。
  第七条 内审部的主要职责有: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2、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3、资产安全、完整,增值保值情况;
  4、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5、公司的重要合同、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
  6、资金筹措与运用的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
  7、工程项目预、决算;
  8、各部门、下属企业领导离任审计;
  (二)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三)根据监事会委托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四)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七)对审计事项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八)内审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八条 内审部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计划、预算、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审查账表、凭证,查验资金和财产,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三)列席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业务、财务决策会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告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后,作出临时性制止的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总经理、董事会提出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 拟定审计工作计划:内审部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制定审计方案:根据被审对象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公司(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公司内审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小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公司(部门)意见,被审公司(部门)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被审公司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公司内审部。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总经理提出,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并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总经理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内审部向总经理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内部审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的建议,报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草案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董事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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