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日喀则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企业纳税疑难问题实务操作及案例精解(五)总结如下:
  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l注意要点
  ü1、2008年1月1日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发生的上述所得,未一次性确认纳税的应在2010年一次性确认纳税。19号文规定: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例:思迈特公司2008年发生股权转让所得5000万,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平均分5年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2008年、2009年分别确认1000万所得,剩余3000万待以后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19号文发布,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剩余3000万元应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
  应纳税特殊收入的处理
  ü2、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发生的上述所得,仍可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5年内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ü3、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债务重组所得,可分五年计入应纳税所得。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ü4、非货币***易和视同销售所得,均应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 。19号文规定:对财产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制定。而《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以及视同销售所得,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权责发生制原则
  —(1)新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税发[2000]084号: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费用方面
  —A.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基于已确认收入合理预提的各项费用,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规章等另有规定外,均可以扣除;
  —B.企业基于资产状况提取的各项减值、跌价或风险准备金,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规章等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扣除。
  ü具体运用方面:
  ?预提工资费用(3号文强调?°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薪金)
  ?预提利息费用
  ?预提水电费用
  ?预提租赁费用
  ?其他已经实际发生费用支出
  ü房地产企业可以预提的费用:国税发(2009)31号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6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ü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也就是说最迟应在5月31日前
  取得发票等合法凭证。
  —2.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
  —3、相关性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4、不重复扣除原则
  ü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ü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ü税法是否有例外条款?
  ü例外条款有:税法规定是指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条例95条、96条关于研究开发费用和残疾人员的加计扣除规定。
  ü5、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ü6、配比原则:取得不征税收入的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折旧扣除。
  ü7、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资本性支出是指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应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期扣除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支出。
  税前扣除项目与纳税调整
  —1.工资薪金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l5号)*9款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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