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杭州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违约金、赔偿金、补偿费等收入是否缴纳流转税总结如下:
  实务中,违约金、赔偿金、补偿费发生的原因千奇百怪,补偿款的形式多种多样,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一、合同未执行取得的赔偿金。
  1、问:由于对方原因,致使2013年8月2日签订的由我单位承运的货物运输合同未能执行,我单位因此取得的补偿款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一*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上述单位未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赔偿金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问:因房东违约,导致我单位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未能执行。请问我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上述单位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按照合同规定从房东处取得的赔偿金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合同执行不到位取得的赔偿金。
  3、问:我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建筑业劳务,后因对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由此我公司收到的违约金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部分特殊业务可以扣减应税营业额)。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收到违约金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三、相对人利益受到损害取得的赔偿金。
  4、问:我公司为一煤炭生产企业,下属14座煤矿,煤矿井田范围内给予村民的房屋、建筑物、土地、林木等的补偿费(不属于征用,只是给的污染补偿了等),请问这些补偿费是否征收营业税、是否需要开发票?如果不开票入账所得税前是否能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因而,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前提条件为提供了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对于您所说的这种情况,给予村民的补偿费不属于征用,即居民并未发生应税劳务,应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营业税,也无需开具发票。贵企业可以凭付给个人的签字领收凭据入账。
  判定赔偿金、补偿款等征税的原则:流转税纳税义务的发生,也就是说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或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同时发生了违约或利益受到了损害,并取得了赔偿金、补偿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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