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常州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营改增试点热点难点50问(二)总结如下: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一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1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三十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13、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为哪些?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4、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合法扣税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5、提供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哪些?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1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1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服务中止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18、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的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19、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如何核算?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20、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如何核算?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三十七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2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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