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那曲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财务账目上60种“不”合法避税的方法点评(二)总结如下:
  “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后按规定计缴增值税。
  (七)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帐。主要是工业企业的金属边角料、铁肖、铜肖、铝肖、残次品、 已利用过的包装物、液体等。这些收入多为现金收入,是个体经营者收购。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私人帐户,少数应用在职工福利上,如:食堂补助,极个别用于上缴管理费,多数用在吃喝玩乐和送礼上。
  根据《增值税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
  点评:
  企业销售废品、边角料不论在会计处理上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是计入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职工福利支出或其他支出均是违纪支出),其性质均属企业“销售货物”收入的范畴,所以均应依据税务相关规定计缴增值税。
  (八)返利销售。市场经济下的营销方式多变,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 是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 是市场营销策略的组成部分. 其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 并按时付完货款, 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
  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
  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帐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帐外经营。
  国税总局国税发[2004]136号“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
  国税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一、对于采取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
  二、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点评:
  经销单位从供货企业收到的不同形式费用或返还实物或现金应根据不同的形式,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既不应作为单位的帐外金库使用,更不能违背税法的相关规定“逃避”应纳的税费。
  (九)折让收入。折让即折让与折扣,相似于返利销售,所不同的是:折让是发生在销售实现的时候,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一张红票反映的销售方式。按照税法规定,在发票上注明折让数额的,按实际收款记收入。另外开具红票的,不允许冲减收入。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是用红票冲减收入,将冲减的收入以现金方式给购货员,购货方不记价外收入,造成少缴税款。
  点评:
  企业发生的“用红票冲减收入”的款项(所述事项已经不是折让收入的性质),会计处理一般应将款项直接支付给购货单位(减记应收款项或汇寄该单位),不应以“回扣”形式直接向购货员支付。
  (十)包装物押金逾期(满一年)不转记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28号)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各地的反映,现对企业逾期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二、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三、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点评:
  企业(特别是使用特殊包装物较多企业)对“包装物押金”应定期清理(至少每年年末),包装物不能及时退回应将押金确认为收入计缴增值税。
  (十一)从事生产经营和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纳税人记帐选择有利于己的方法记帐和申报纳税。
  “增值税细则”第五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9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9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点评: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应严格按照上述“增值税细则”的规定执行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及应缴纳的营业税,不能有任意随意性。
  (十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应缴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也不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是直接记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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