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佳木斯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财务账目上60种“不”合法避税的方法点评(五)总结如下:
  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十八)商业企业按工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不按付款凭证而按原材料入库单。
  “增值税条例”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点评:
  既然已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当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为期间取得的购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规定所列示计算的销项税额加计期初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入库单无关。
  (十九)购进货物时,工业没有验收人库,或者利用发料单代替入库单,申报抵扣。商业没有付完款,自审抵扣,或者先虚开一张大额现金收据,先增加“现金”后,以坐支现金的方式让对方开一张现金收据回来办理抵扣,这些业务没有大量的外调取证很难查清楚。
  点评: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进项税额的抵扣,应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相关的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为依据,税法既没有“自审抵扣”的规定,也没有按照任何种类的现金收据、付款凭证作为确认“进项税额”用于抵扣的规定。
  (二十)用背书的汇票作预付帐款,利用现代技术涂改多次复印充当付款凭证,用来骗取抵扣。
  点评:同于(十九)款所述
  (二十一)应税劳务没有付款申报抵扣(委托加工、水、电、运费)。
  “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点评:
  企业“进项税额”的确认和抵扣,只能按照“增值税条例”第八条所列示的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所列明或计算的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
  (二十二)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或者用作本单位的福利等非应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增值税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点评:
  根据上述规定,“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或者用作本单位的福利等非应税项目”,应将“进项税额”转入“在建工程”和相关的项目。
  (二十三)取得进项专用发票,开票方、收款方不一致,票货、票款异地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点评: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进项专用发票,开票方、收款方不一致”者,进项税额不应予抵扣(尽管192号文件已废止,我认为此类事项仍应执行上述规定)。
  (二十四)商业企业磨帐不报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抵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其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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