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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会计与税法差异调整的案例分析和报表填制实务(十一)
总结如下: ×2-190=0)。
借:所得税费用47.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47.5
思考:如果2011年12月,将固定资产出售,收入100万元,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答:会计损益=100—(1000-680-270)=50万元;计税损益=100—(1000-760)=-140万元,纳税调减额=-140-50=-190万元。
由此可见,如果按冲减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借方发生额作纳税调减270万元,则忽视了2010和2011年累计已作纳税调减80万元调整的因素,形成重复调减,产生纳税调整错误。
申报表填报:
在FB10《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中第9行第1列(期初余额)填270——第2列填270万——第3列填0——第4列填0——第5列纳税调整额=第3列本期计提额-第2列本期转回额=0-270=-270万——转附表3第51行“准备金调整项目”填调减270万。
问:如何避免这种可能的纳税调整错误呢
答:如果我们在2011年甲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中人为地将甲公司2009和2010年度对固定资产折旧所作的纳税调减80万元予以转回,即对折旧项目调增80万元,当年同时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项目作纳税调减270万元,即可还原最终应予调减的19O万元。
6、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的差异
会计准则 | 税法 |
应当对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但不得超过其原账面价值,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未对持有待售资产作特殊规定。 |
差异分析: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不再提取折旧,对税法允许提取的折旧可作纳税调减处理,待处置、出售固定资产时再转回差异。 |
8、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第六章无形资产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一、无形资产确认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 | 税法 |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
差异分析:一是关于商誉。二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三是关于计算机软件。 |
二、无形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一)外购无形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会计准则 | 税法 |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 应按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
差异分析: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不按现值计价,会导致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对于会计确认为当期损益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在摊销或者处置无形资产时,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
(二)自行无形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会计准则 | 税法 |
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一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
差异分析: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
解读国税发[2008]116号
误区一:所有企业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通知》指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一)非居民企业;(二)核定征收企业;(三)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误区二:所有研发活动的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活动并不是指企业所有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有特定范围的。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研究开发,如科学史研究、行业发展研究、单纯的科学理论探讨发生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另外,外购技术专利直接应用也不属于,而购进技术专利后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的二次开发则属于。
误区三:只要符合规定项目的研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
《通知》规定,只有八种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才可以加计扣除。凡不在范围内的费用项目,不得计入加计扣除的范围,因此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差旅费等其他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
误区四:研发费用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企业可任意决定。
《实施条例》规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误区五:成立不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无所谓。
《通知》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误区六:预缴所得税时就可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通知》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误区七:企业集团的研发费用可根据集团需要任意调剂。
《通知》规定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案例分析8】
2007年1月1日,甲公司的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型技术,该董事会认为,研发该项目具有可靠的技术和财务等资源的支持,并且一旦研发成功将降低该公司的生产成本。该公司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用600万元、人工费用300万元、使用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50万元(会计摊销与税法扣除额一致)以及其他费用200万元,总计115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500万元。2007年12月31日,该项新型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650
——资本化支出500
贷:原材料600
应付职工薪酬300
银行存款200
累计摊销50
(2)2007年12月31日,该项新型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
借:管理费用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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