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盘锦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会计与税法差异调整的案例分析和报表填制实务(十三)总结如下:
  (2)无形资产处置时,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净值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相同,那么,持有期间与处置年度纳税调整的方向相反,金额相等。
  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居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实现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技术转让所得还需作相应的纳税调减处理。
  (2)无形资产报废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如果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例如,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则应将其报废并予转销,其账面价值转作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无形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批后,方可获得在税前扣除。允许扣除的损失金额为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净值。
  【案例分析10】
  税务处理:
  企业应按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净值作为财产损失申报扣除。
  无形资产净值
  =初始计税基础一已扣除的累计摊销额
  =600-300=300(元)
  会计处置损失140万元,还需调减16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时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处置无形资产时得到转回。
  第七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会计准则

税法

认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确认条件的,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否则采用账面价值模式。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差异分析:不考虑补价占的比例,税法均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进两笔业务进行处理。如果会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采用账面价值计量,则应当相应进行纳税调整。

  差异分析: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核算,对资产转让计税收入和换入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与会计处理一般是一致的。但可能出现以下具体差异:
  *9,如果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则会计损益与资产转让所得不同,此为以前期间发生的暂时性差异转回。
  第二,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选择将应税所得分五年计税,则交易发生的当年纳税调减,以后四年分别纳税调增。
  国税函[2009]98号,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账面价值模式核算,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要求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特殊情况下,也有允许交易各方暂不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情况。例如,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整体资产交换一般可特殊处理。
  国税函【2008】828号: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在确认收入时按下列办法确认:
  *9:属于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视同销售:
  A.按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B.没有同类货物平均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价*(1+10%)
  第二,属于外购货物用于视同销售行为的,应当按外购的成本价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11】
  2008年6月,甲公司拥有一台专有设备,账面原价450万元,已提折旧330万元。乙公司拥有一幢建筑物,账面原价300万元,已计提折旧210万元。以上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并且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甲公司以专有设备与乙公司建筑物交换,经协商乙公司另支付补价20万元(补价所占比例低于25%),假设交换过程中不涉及相关税费。
  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120
  累计折旧330
  贷:固定资产—专有设备450
  借:固定资产—建筑物100
  银行存款20
  贷:固定资产清理120
  税务处理:
  甲公司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进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在资产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当合理核定其公允价值,并报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假设税务机关认可的专有设备公允价值为200万元,那么甲公司应当确认固定资产转让所得80万元(200-120)。换入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为100万元,计税成本应为180万元(100+80),此后甲公司对换入固定资产提取折旧或者处置、出售时,应当相应转回差异,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若当年会计利润为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应纳企业所得税=(500+80)×25%=145(万元)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80-100)×25%=20(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建筑物2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0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14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45
  乙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90
  累计折旧210
  贷:固定资产300
  借:固定资产—专有设备110
  贷:固定资产清理90
  银行存款20
  税务处理:
  假设税务机关认可的建筑物公允价值为180万元,那么乙公司应当确认固定资产转让所得90万元(180-90)。
  换入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为110万元,计税基础应为200万元(110+90),此后乙公司对换入固定资产提取折旧或者处置、出售时,应当相应转回差异,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若当年会计利润为41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应纳企业所得税=(410+90)×25%=125(万元)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110)×25%=22.5(万元)
  例:甲企业以成本价25000元的A产品换取乙企业的B产品。乙企业B产品的成本价为30000元。甲企业换入的B产品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乙企业换入的A产品作为库存商品处理。二者的公允价值均为60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增值税率17%。假设上市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甲企业和乙企业都没有对上述商品提取减值准备。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税费。
  甲企业:
  借:固定资产——B产品=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25000+60000*17%=35200
  贷:库存商品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
  税务处理:
  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报:附表一第14行填报60000元,结转到附表三第2行第3列60000元,结转到主表第14行纳税调增60000元;附表二第13行填报25000元,结转到附表三第2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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