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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会计与税法差异调整的案例分析和报表填制实务(十六)
总结如下: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够开支的,可从企业工会年度内按规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列支。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案例分析13】
某企业2006年初职工教育经费结余40万元,从2006年度开始按照工资总额2.5%每年计提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2006、2007、2008年每年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是10万元、11万元、22万元。则相应的纳税调整分析如下表:
项目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会计计提金额 | 25 | 25 | 25 |
名以使用金额 | 10 | 11 | 22 |
其中:动用结余 | 10 | 11 | 19 |
实际使用 | 0 | 0 | 3 |
税前扣除金额 | 0 | 0 | 3 |
纳税调整金额 | 25 | 25 | 22 |
期初结余金额 | 30 | 19 | 0 |
七、“五险一金”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 | 税法 |
“五险一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计量应付职工薪酬义务和应相应计入成本费的薪酬金额。 |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
差异分析:只有实际缴纳的金额方可扣除。对于提而未缴的“五险一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本期实际缴纳数超过了提取数的部分,允许在实际缴纳的年度扣除,即前期调增的金额,允许在本年作纳税调减。 |
对于基本社会保险,税法在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同时,还强调收付实现制原则,即:
1.当年计提并且缴纳的,允许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2.当年计提但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实际缴纳的,视为报告年度支付,也允许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3.当年计提但在次年汇算清缴前还没有缴纳的,不允许在汇算清缴前扣除,但以后3个年度支付的,应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回到原所属年度按照相关规定扣除。
八、商业保险费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 | 税法 |
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特殊工种人员缴纳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也属于职工薪酬。 | 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据实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
差异分析: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本期及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
保险费用的扣除原则:
*9,只要具有强制性和基本保障性的保险费用都可以据实扣除
第二,企业在商业保险机构为本企业的财产购买的财产险可以扣除,但为投资者个人或其职工个人购买的财产险和人寿险一律不得扣除。
第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寿险,原则上不得扣除,属于随同交通票一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作为差旅费的杂费税前扣除。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第18条指出:“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准安全费用中列支”。
九、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 | 税法 |
当辞退计划满足准则规定的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一项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补偿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必要而合理的支出,允许据实扣除。 |
差异分析:辞退福利属于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但不属于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本期提而未付的金额,不得在本期扣除,实际支付时,作纳税调减处理. |
十、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 | 税法 |
现金结算和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资产负债表日,计入成本费用类科目。 | 无论是哪种形式的股份支付,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按照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差异分析:在职工未实际行权之前,该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职工实际行权时,应当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
第九章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一、收入的含义
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 | 税法 |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 《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
差异分析:企业所得税法不适用“日常活动”标准,应税所得不应仅限于连续性所得,即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也应是应税所得。 |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1.收入的内涵不同。
会计上的收入属于狭义收入,即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含义则是广义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人、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又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以及其他收入(如债务重组收益、补贴收入)等
2.销售的含义不同。
会计上的销售一般是指对外销售,即对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行为,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职工福利时应确认会计收入,其基本理由也是因为企业作为一个法人主体和会计主体,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了相关利益人——员工所提供的劳务,形成了经济利益的流入。税收上除包括直接对外销售,还包括会计上未作销售处理的事项,如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非货币性资产用于交际应酬等。
3.收入的确认原则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原则,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不是按其法律形式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收虽然也强调“实质重于形式”,但更侧重于税收的刚性和公平性。国税函[2008]875号文下发以后,从总体上减少了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确认时间方面的差异,但税收政策仍然不将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能否实现作为确认计税收入的依据。在确定计税收入时奉行实现原则,即与应税收入相关的经济活动必须完成,并可最终确定所实现的收入或利得。会计核算中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某些资产的浮盈、浮亏应作纳税调整。
4.收入的计量方法不同。
如果一项交易活动发生后,企业取得的是非货币性
资产利益等,会计核算中可能按账面价值为基础并且不确认收入,而计税时则会要求按公允价值确认应税收入。即使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准则中所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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