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永久性差异项目 | |||
不征税收入 | (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
免税收入 |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
先征后返的部分税款 | (1)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
减计收入 | (1)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 |||
减免税所得 | (1)企业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方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
加计扣除 |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据实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 |||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 |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 |||
超过扣除标准的“五险一金” |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超过标准缴纳的部分,不得扣除。 | |||
超过扣除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 |||
超过扣除标准的商业保险 |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 |||
借款费用 | (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2)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职工福利费 |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
工会经费 |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
14 | 业务招待费 |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
15 | 改变用途的专项资金 |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 ||
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加收利息 |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款,被纳税调整补缴税款而加收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 |||
17 | 捐赠支出 |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扣除。 | ||
罚款、罚金、滞纳金 | (1)向行政部门支付的罚款、滞纳金不得扣除。 (2)向司法部门支付的滞纳金、罚金不得扣除。 | |||
19 | 没收财物 | 因违法经营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 ||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 |||
非法支出 | 贿赂、回扣等非法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 |||
22 | 未经审批的财产损失 | 企业财产发生非常损失,由于证据不足或者超过审批期限,未获得审批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 ||
23 | 关联交易 |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并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税法规定的纳税调整方法,调增收入额或调减扣除额,或按照法定的程序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 ||
个人消费 | 个人消费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