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邵阳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上市公司涉税主要问题及风险化解方略(一)总结如下:
  目前,上市公司因为财税而出现问题的比较多,大量公司涉及补缴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款。一但公司被认定为偷税,除被限期补税,还需承担罚金和滞纳金。不仅使公司的形象大打折扣,而且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非常巨大的。如某境外上市公司会计报表2009年度利润4650万元,2010年度亏损3820万元。由于纳税申报异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给出合理解释,并进行税务自查。否则,将转入例行的税务稽查。该公司聘请当地一家中介机构指导其税务自查,并提出财税问题解决方案。经中介机构的内部审计发现,该上市公司财税问题较多,风险极高,且颇具代表性。出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和维护客户经济利益,降低财税风险的考虑,故特提示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对主要财税问题、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承担、以及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予以必要的关注和重视。
  一、上市公司主要财税问题列示
  (一)虚开发票确认收入。
  虚增收入采用两种形式:
  1、在真实客户的基础上虚拟销售。上市公司与客户公司的确存在真实的购销往来。但是上市公司在真实购销业务的基础上人为扩大销售数量,虚构销售业务,造成公司在客户名义下确认的收入远高于实际销售收入。
  2、通过法律上无关联关系而实际上控制的公司,进行交易加大收入。上市公司将分布在全国各地的销售点,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这些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由上市公司所控制,平常作为一个销售点,通过从上市公司有限公司客户的环节,正常销售上市公司的产品,在利润不足时,将大量产品“销售”给这些有限责任公司,而实际上商品仍在公司,只由上市公司向有限责任公司开出发票和提货单,便完成了大额销售,虚增巨额利润。
  (二)少计销售收入
  承包收入、银行刷卡交易费用等不计收入,应补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三)视同销售行为未有申报缴纳增值税
  总分机构以调拨价移送货物,根据发出商品金额计算,期间从公司将货物移送到分公司、特卖、直营店用于销售,按照视同销售,应补缴流转环节的增值税及其附加。
  (四)商场扣点未取得发票税前扣除
  1、商场扣点金额直接抵扣,且对方未开发票。
  2、无票金额税前无法扣除需多缴企业所得税。
  (五)支付广告、宣传费用无发票
  同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定合同金额***万元,无发票列入待摊费用。分别于当年3月、6月、9月摊入营业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补缴企业所得税。
  (六)销售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七)增加注册资本未缴印花税
  2010年5月,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按万分之五计算,应缴印花税10,000元未有缴钠。
  (八)装修费一次性计入当期增益
  2010年营业网点装修费, 已全部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中:1、列支营业费用-装修费摊销,2、列支管理费用-装修费摊销。
  (九)应收账款未经报批自行税前扣除
  应收账款转作坏帐损失处理,记入管理费用——其他。而后又从管理费用——其他(坏账),转入管理费用-业务宣传费。即分配摊入管理费用,分配摊入管理费用-业务宣传费。
  (十)不提资产减值准备,虚增当期利润
  对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对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历史成本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固定资产发生减值不计减值准备,仍以历史成本反映,这样一方面高估存货,另一方面因少计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而达到实际虚增利润总额。
  二、上市公司财税风险分析
  (一)虚构收入的财税风险
  虚构收入手法非常明显是违法的,但有些手法从形式上看是合法,但实质是非法的,这种情况非常普遍。从表面上看,大多数情况并没有违反有关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从本质上看则虚增了利润,这是上市公司比较常用且带有普遍性的手段。如上市公司利用子公司按市场价销售给第三方,确认该子公司销售收入,再由另一公司从第三方手中购回,这种做法避免了集团内部交易必须抵销的约束,确保了在合并报表中确认收入和利润,达到了操纵收入的目的。
  (二)总分机构以调拨价移送货物未视同销售的财税风险
  以调拨价于产品移送给各直销网点时作销售账务处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是一种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应该怎样纳税?国税发[1998]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三)税前扣除无合法凭据的财税风险
  1、企业的税前扣除,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凡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2、面临着补税的风险。由于白条列支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3、面临着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四)销售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财税风险
  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国税发[1993]154号文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未缴印花税的财税风险
  根据有关规定,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总额0.5‰贴花,因此,企业应补纳(贴)印花税额。不按规定在其资金帐簿上补贴印花税,违反了印花税暂行条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如下处理:(1)补缴印花税;(2)处以应补缴印花税款3倍的罚款。
  (六)装修费一次性计入当期增益的财税风险
  1、房屋装修费如何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属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在剩余租赁期限届满之前需要重新装修的,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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