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濮阳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收入(所得)调整的内容与方法(二)总结如下:
  表》汇总后,如第5列“纳税调整额”合计为正数,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0行“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第3列“调增金额”栏,若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入该行的第4列“调减金额”栏。
  8、不征税收入。
  企业依法取得记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应当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归纳整理后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4行“不征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栏。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应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汇总后填报。
  9、免税收入和减、免税项目所得。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计入利润总额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以及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将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计算的结果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免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栏。但如有在生产经营项目上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其收入不按免税收入填报,将其收入减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后的所得额分别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5行至第32行列示,然后将第14行计算的合计数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7行“减、免税项目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栏。税法规定直接减免和抵免的所得税额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第40行计算后直接填入《主表》的第28行和第29行。
  10、减计收入。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其收入减按90%记入收入总额,但企业会计是按全额核算的,因此,其优惠的10%部分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要先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7行、第8行填报,然后再将第6行的合计数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6行“减计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栏。会计导航:http://www.kj968.cn
  11、确认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递延收益,在规定的收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但税法规定应在取得的当期确认收入,其调增的收入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3列“调增金额”栏;调减的收入填入该行第4列“调减金额”栏。
  12、境外所得。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境外收入以及在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不参与境内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因此,在会计核算上已并入利润总额的成本费用或确认的境外投资损失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2行“境外应税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栏;在会计核算上已并入利润总额的境外收入、投资收益等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2行“境外应税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栏;境外投资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损失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3行“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第3列“调增金额”栏。境外所得应补所得税额或者应抵免的税额通过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计算后分别在《主表》第31行和第32行填列。
  13、创业投资企业应抵扣的所得额。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将该部分的抵扣金额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先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栏,然后再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8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4列“调减金额”栏。
  14、投资转让、处置所得。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对转让、处置股权投资所得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将当年发生的股权转让、处置情况通过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分析计算后,将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7行“投资转让、处置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栏,将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用本年度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弥补的以前年度结转的投资转让、处置损失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15、房地产预售收入利润。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预计毛利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对应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将当年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计利润额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第3列“调增金额”栏,将当年转回已按税收规定征税的预计利润额填入该行的第4列“调减金额”栏。会计导航:http://www.kj968.cn
  16、特别纳税调整所得。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收入、所得、成本费用或者分配利润、或者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同时对补征的税款要按照规定加收利息。因此,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首先进行自行调整,将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3行“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栏,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17、其他收入或所得的调整。
  除以上的调整内容外,纳税人如果发生其他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收入类项目金额,直接填入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第3列“调增金额”栏或者第4列“调减金额”栏;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其他所得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4行“其他”第3列“调增金额”栏或者第4列“调减金额”栏。
  总之,需要调整的内容很多,纳税人必须对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一一进行调整,以尽量避免或者减少汇算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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