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六安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2年*9期)(五)总结如下:
  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因此,如果企业发生的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费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同时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则可以同时享受这两项优惠政策。
  50、清算中是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问:企业原来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已申请立项备案,但是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在清算中是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的清算所得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清算期间已不再持续经营,一般也不可能再发生研发费用的支出,所以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企业清算期间应就其清算所得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申报填列缴纳企业所得税。
  51、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问: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5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如何进行备案?
  问:企业对新购固定资产需要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如何进行备案?以前年度已经在税务机关办理了手工备案的,是否还需要重新备案?
  答:(1)企业对需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企业在该项资产以后的折旧期内不用重复备案;2010年及以前年度已经备案的加速折旧资产,也不需重新备案。
  53、同一笔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是否需要每年备案?
  问:企业同一笔搬迁或处置收入在暂不确认应税收入期间是否需要每年进行备案?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余额当年用完是否也要备案?
  答:企业同一笔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在暂不确认应税收入期间不管有无变化,每年都要备案,直至期满后余额转为应税收入或用完年度备案为止。对于企业取得的搬迁或处置收入当年年底前用完,但如果有预缴申报时按该政策暂缓确认收入情形,也需备案。
  54、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异地重建,企业名称发生改变,是否可以按规定享受拆迁补偿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企业取得补偿收入后到异地重新购置厂房、土地,会涉及企业名称的改变,是否可以按规定享受拆迁补偿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企业法人(纳税主体)未发生变化,可以享受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5、企业当年度发生的一部分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如何在税前扣除?如何年度申报?
  问:我企业2010年度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其中70万形成了无形资产,请问该年度如何加计扣除?
  答:1、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你企业2010年发生的100万研究开发费用中,70万形成了无形资产,应从研发费用中转出并按该文件第七条第二款,在无形资产摊销时加计摊销。年度时通过附表九:无形资产的资产原值“账载金额”按70万填写,计税基础按105万填写,通过本期摊销额的会计与税收差异,最终进入附表三46行“无形资产摊销”纳税调增。
  研发费用30万在正常税前扣除外,还可通过附表五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15万。
  2、上述事项应报税务机关备案。其中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事项应在转出到无形资产年度,单独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附报事项,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金额不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内。
  56、企业既有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又有应税所得,如何进行核算管理?如果企业在减免税项目预计亏损年度不分开核算,在减免税项目预计赢利年度分开核算,是否前者可享受减免税项目亏损并计到应税所得而相互抵补,后者享受减免税项目免税待遇?
  问:企业既有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又有应税所得,如何进行核算管理?
  答: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的规定,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因此,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和应税所得应当分开核算,不能相互抵补。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必须准确核算,否则税务机关可按核定征收方式计算。
  “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和应税所得应当分开核算,不能相互抵补”是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要求,准确核算也是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方式的基础,企业的核算应符合一贯性。如果企业采取上述方式进行避税,税务机关可根据国税发[2008]30号等文件精神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并重新审核减免税待遇。
  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19号公告)中“另有规定”包括哪些?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中规定“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
     
  扫一扫微信,学习实务技巧
   
  高顿网校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4年财会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高顿网校2014年财会考试高清课程已经开通,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