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甘南藏族自治州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完全攻略(四)总结如下:
  家,没有任何税费,拿地一方,可以支付的所有款项进入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成本。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不得冲减土地成本,而应当并入当期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购买转让土地方式取得土地成本的确定
  买方 直接按照支出款项作为成本费用,除了缴纳契税以外,没有其他涉税问题,是最干净拿地方式。买方必须要求卖方提供发票,不能自己去开发票回来。
  例如:甲公司以8000万从乙公司取得了一块坐落于A区的土地,但乙公司未提供发票。
  后甲公司从B区的税务局代开了8000万的发票,并交纳了400万的税费。
  这8400万能进土地成本吗?
  甲公司违反了两个行为;
  1、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导致对方少缴税款。
  按《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处理;
  2、虚开发票.虚开发票8000万不可以税前扣除.
  《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购买股权方式取得土地成本的确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股权溢价不允许作为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四)以拆迁安置方式取得土地成本的确定
  房地产企业的拆迁补偿形式可归纳为两种:
  1、作价补偿形式。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这是一种货币补偿形式。
  这里房地产企业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是不需要取得发票的。
  根据征管法第21条,企业根据货物或劳务必须依法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但非购销业务不得依据发票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 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要判定收款方取得收入是否应纳流转税,来决定支出是否应取得发票:
  (1)收款方取得收入应缴流转税,一定要取得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收款方取得收入不纳或法定减免免流转税,应凭收据和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件,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对于拆迁补偿费,房地产企业出具下列凭证可以税前扣除:
  A.政府规定的拆迁补偿费标准的文件
  B.被拆迁人签字的收款收据或收条
  C.被拆迁户的门牌号码
  D.被拆迁人与房地产企业签订的拆迁补偿费协议
  另外,取得的青苗补偿费不征营业税也就不需要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青苗补偿费不属于按照国税函发[1997]87号文件规定应该征收营业税的情形,而按照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规定属于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因此,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不征营业税,不征营业税也就不需要发票。
  2、产权调换形式。拆迁人以易地建设或原地建设的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继续保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拆一还一” 实物补偿形式 。
  如果被拆迁户选择就地安置房屋补偿方式,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
  一方面按照31号文件规定确认视同销售所得,对补偿的房屋按照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同时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确认拆迁安置房屋的视同销售成本。
  另一方面,需要确认土地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支出”。因为房屋补偿方式相当于房地产企业向被拆迁户支付货币补偿资金,然后被拆迁户再用这笔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因此应按公允价值或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作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成本中。
  也就是说:
  回迁房和其他的商品房一样,成本也分为两个方面
  1、建筑成本等
  2、以房换地按房屋公允价值计算的土地成本,注意这里以房换地要按公允价值计算。
  会计的规定:
  以非货币性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 ,适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规定,回迁房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预计未来能带来更多现金流,一般情况下是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 。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66条(3)的规定: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
  例:某房地产企业就地安置拆迁户5000平米,市场售价8000元,土地成本(土地出让金)2亿元,建筑施工等其他开发成本1亿元,总可售面积8万平米。
  第1:支付建筑施工等其他开发成本1亿元
  第2、拆迁补偿费支出:5000*8000=4000万元
  (注意:这里的拆迁补偿费不是拆迁户5000平米的,而是整个楼盘的,拆迁补偿费支出要按总可售面积计算分摊。)
  视同销售收入:   5000*8000=4000万元
  第3、单位可售面积计税成本=(土地2亿+土地4000万+建筑1亿)/80000平米=4250/平米
  第4、视同销售成本=4250*5000=2125万元,
  视同销售所得=4000-2125=1875万元
  (五)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方式   取得土地成本的确定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节省税负的有限,只按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省略了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凡是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的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此对外投资的土地,对于投资的法人企业应当视同销售,对外投资的土地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对其计税基础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接受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法人企业的好处是投资的溢价可以作为土地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以合作建房方式取得土地成本的确定
  合作建房主要有两种方式
  *9种方式:甲方拥有土地,乙方拥有资金及资质,合作建房,然后分房子。此种合作建房,必须是联合立项,或者乙方立项。
  1、在分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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