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通化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借壳上市之涉税分析(一)总结如下:
  A股市场借壳上市之涉税分析
  借壳上市是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是当前中国股市最重要也是最普遍的一种资产重组模式。在寻壳、清壳、入壳的过程中,企业多从战略、融资、经营等维度去做利益考量和谈判博弈,而鲜考虑税收问题。事实上,税收虽非企业上市决策的关键,却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元素,考虑税收不仅仅是重组收益准确衡量的前提,也是防范重组后税收风险的始点。
  2011年,证监会共审核通过24项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其中有10个重组为借壳上市,本文将以国海证券借壳ST集琦这个比较有代表性的重组作为实例,对其涉税环节进行分析和提示,以期对广大拟借壳上市企业有所裨益。
  一、重组背景简介
  ST集琦(000750)全称为“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在深交所上市。因经营不佳,连续亏损,自2006年被证监会冠以ST帽子,面临退市风险。ST集琦的控股股东为桂林集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琦集团),从集琦被冠名ST之后,集琦集团一直在寻觅新的战略投资者。
  国海证券全称“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快速稳健成长中的企业,由于资本规模较小,其业务增长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亟待寻找合适的壳资源,以成就其上市资本扩张之路。国海证券控股股东为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投集团),广西梧州索芙特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美公司)持有国海证券股份为9.12%,广西索芙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科公司)持有国海证券股份为0.67%。索科公司为索美公司的控股股东。
  2006年12月,持壳待售的集琦集团与欲借壳上市的国海证券股东索美公司一拍即合,达成股权转让协议,集琦集团拟将其持有的ST集琦41.34%股权转让给索美公司。以此为起点,拉开了国海证券长达四年的漫漫借壳上市之路。
  2008年11月21日,经历了两年的谈判后,ST集琦与索美公司和索科公司签订了《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梧州索芙特美容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及广西索芙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协议书》,约定ST集琦将全部资产(含负债)与索美公司和索科公司持有国海证券股份进行资产置换,同时,ST集琦与国海证券签订了《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协议书》,约定ST集琦以定向增发方式吸收合并国海证券,吸收合并后ST集琦为存续公司,国海证券注销法人资格。至此,借壳上市框架搭建完毕。
  2011年6月28日,该重组方案获证监会审核通过。2011年7月1日,集琦集团与索美公司的转让国海证券股权交易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
  二、重组步骤
  国海证券借壳ST集琦上市,采取控股—净壳-装壳的系列重组组合拳,步骤为:
  1、控股
  集琦集团将其所持ST集琦41.34%的股权计8,889.7988万股作价1.8亿元全部转让给索美公司。索美公司通过该交易步骤获得了ST集琦的控股权。
  2、净壳
  ST集琦以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评估值330,934,179.99元)与索美公司及索科公司所持国海证券9.79%的股权(评估值202,589,585.06元)置换,差额128,344,594.93元由索美公司以现金补足。通过该交易步骤,ST集琦实现了净壳。
  3、入壳
  ST集琦以资产置换索美公司及索科公司所持国海证券股权的同时,以新增股份方式吸收合并国海证券,新增股份501,723,229股,价格确定为3.72元/股,国海证券全部股权的评估价格为20.69亿,此次吸收合并股权评估价格约为18.66亿。该交易步骤完成后,国海证券注销,其成功被注入ST集琦,实现借壳上市。
  三、涉税分析
  (一)步骤1的涉税分析
  1、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中特殊性税务处理为重组的税收优惠。对于股权收购,满足特殊重组最主要的两个条件为,收购股权支付对价中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85%和购买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由于索美公司支付对价为现金,未涉及股权支付,且其收购股权比例仅为41.34%,因此其取得ST集琦控股权的交易不符合特殊重组,无法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税收优惠。集琦集团需对全部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收入1.8亿元扣除其投资成本,其中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不得从转让收入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第三条的规定,集琦集团的股权转让收入应于ST集琦办理完毕股权变更手续时即2011年7月1日确认。
  在借壳上市的传统模式中,借壳公司股东常以现金或资产为支付方式收购壳公司控股股份,例如中远(上海)置业借壳众诚实业,银亿地产借壳ST兰光,国投公司借壳湖北兴化等众多案例,均为控制权获得与资产注入两个交易分开进行。在传统借壳模式中,由于壳公司为上市公司,收购壳公司的股权比例几乎不可能达到75%。因此,如对单纯取得控制权的环节进行税收筹划,只能考虑借壳公司股东以持有的75%以上比例的股权对壳公司进行收购。例如本案例中,如索美公司支付对价的方式为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股权,此时,站在税收角度,可以看作集琦集团以其控股公司ST集琦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收购索美持有的子公司100%股权,则集琦公司可享受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
  b、印花税
  索美公司与集琦集团的股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数据,以合同金额的0.5‰交纳印花税。
  2、步骤2的涉税分析
  a、企业所得税
  如果将步骤2单独进行涉税分析,在该交易中,由于索美公司和索科公司支付对价中的股权比例仅为61.2%(202,589,585.06元/330,934,179.99元),未达到59号文所规定的85%的比例,因此,企业所得税无法享受特殊重组待遇,ST集琦需对置换出去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做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索美公司和索科公司也需要对转让国海证券9.79%的股权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b、流转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以下简称13号公告),在重组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等有关规定,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也不征营业税
  ST集琦此次清壳交易,转让全部的资产、负债和劳动力,故无需缴纳流转税。
  在此笔者提示,如果清壳企业存在留抵税额,而受让资产的企业又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议先将留抵税额在清壳企业消化,以避免该留抵税额在受让企业无法抵扣带来的损失。
  c、土地增值税
  根据现有税法规定,ST集琦资产转让中涉及的房屋和土地需要对其增值交纳土地增值税。
  d、印花税
  《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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