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沂州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2011年度总局税收答疑汇编——营业税篇(六)总结如下:
  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7月18日
  42、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问:因房东违约,导致我单位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未能执行。请问我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上述单位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按照合同规定从房东处取得的赔偿金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9月26日
  43、如何处理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
  问: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相关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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