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秦皇岛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2011年度总局税收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三)总结如下:
  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各担保公司按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请问:该准备是否能按保险公司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样,根据财税[2009]48号文,在税前予以扣除?回复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文件仅针对保险公司,不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3015、股权转让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2007年12月与北京一家单位投资成立天津纳特,我公司投资900万元,北京那家公司投资100万元,投资后就发生金融危机,2010年6月我公司将900万元股权转让给北京那家公司,转让价格450万元,当时在转让那个时间点上,天津纳特所有者权益已经只有280万元,这还不包括2008年筹备期进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开办费用,我想问一下,我们这个投资转让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因此,你单位股权投资损失,经审批后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0116、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内容: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如果是中外合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是否缴纳相应的外资(外国)企业所得税呢?请问相关的文号分别是多少?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应根据以上规定缴纳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0117、国有农场将耕地外包取得的承包费或固定地租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内容:
  某国营农场,对因家庭农场和农工承包剩余耕地进行统一作价对外承包,鉴定耕地承包经营合同,农场收取土地承包费,并要求外包户按照农场生产作业要求从事农业生产内容,接受农场生产管理。请问:农场将耕地外包取得的承包费或固定地租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因此,农场耕地外包租赁收入不符合上述免税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0918、工程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上述是针对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但该项改建支出也存在上述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情形,剩余发票取得有期限规定吗?还是按照固定资产的规定?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因此,企业改建支出尚未取得发票的不允许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1219、已投入使用的无形资产尚未付清款项,可否税前列支无形资产摊销额?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与境外一家非关联公司签订[*{7}*]特许分销协议,由我公司在境内分销其产品。协议约定对方应于2010年8月1日前配合我公司完成产品上市的所有手续,作为回报,我公司应向对方(按照协议约定的阶段)分四期支付前期付款(或称为授权费)共计1,000万元。到2010年8月,该产品在中国顺利上市。但由于后来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一些法律纠纷,至今尚未解决,也未签订任何补充协议。我公司实际仅在2009年支付了*9期授权费200万元,并按照15%扣缴了营业税和所得税。其余800万元截至到2010年未支付。在会计处理上,我们认为基于双方最初签署的协议,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已达到,于是在2010年8月将此全部合同约定前期付款1,000万元确认为无形资产——[*{7}*]经销权,开始在合同剩余期限内摊销,借计管理费用。尚未支付800万贷计预计负债(既大于50%可能性此款项仍需支付)。问题是对于2010年8至12月我公司摊销的无形资产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回复意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六十六条一款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的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由于你公司与外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且至今尚未解决,因此该资产费用尚未实际支付,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确定计税基础凭据。因此,你公司2010年8-12月摊销的预计负债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14   20、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费已取得专用收据在今年能否作纳税调整?
  问题内容:
  我公司因故未能将2009年的工会经费缴足,未缴部分作已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将了调增处理。2010年9月补缴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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