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新乡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2011年度总局税收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五)总结如下:
  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3月14日27、金融企业贷款逾期后发生的利息何时确认收入?
  问:金融企业贷款逾期后发生的利息何时确认收入?已确认收入的利息未收回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3月14日28、设立在外省的分支机构如何缴税?
  问:我公司总机构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10年初我公司在外省成立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并入总机构缴纳,该分支机构是否还需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在当地预缴,我公司应如何缴纳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上述公司在外省成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但该分支机构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另外,上述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并适用15%的税率。如果分支机构是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后设立的,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四条规定,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3月14日29、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是哪些?
  问题内容: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中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的条件中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是指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那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又指什么技术?它是指高新技术吗?另外,所有的高新技术都符合总局规定的技术转让范围吗?如果否,那么哪些不属于该范围?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文件的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仅指文中列举的范围,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它技术,两部门将根据情况适时补充通知。高新技术符合总局规定的技术转让范围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2011/03/0830、西部大开发15%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后是否会继续执行?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原规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10年底之前,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现在已是2011年了,请问: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会继续执行,年限的多少年?回复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二条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考虑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以及西部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国家有关部门将会有正式文件予以明确此项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范围,年限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1/03/15 31、支付公共租赁房租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题内容:
  普通单位与经营公租房单位签订合同,为单位职工提供公租房,对于单位来讲,支付的公租房租金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扣除限额是否有规定,如20元/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20元不能扣除?若同时单位员工承担一部分租金,对于员工承担的这部分租金能否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而单位为员工负担的租金,员工要并入工资薪金总额交个税吗?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以上规定,贵单位为职工支付的住房支出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核算和按规定标准扣除。对于员工承担的住房支出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所得,所以无论是单位支付还是个人支付,均应视同“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03/1632、外资股东特许权使用费如何处理?
  问题内容:
  一合资企业,与外资股东鉴定技术转让协议,外方转让产品技术取得一块技术转让费,并还规定在日后年度按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作为使用费,但并不是每年都提,并且数额也不一样,这块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回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技术转让费可以税前扣除。但关联方交易要符合税法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11/03/1733、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亏损?
  问: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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