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抚州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2011年度总局税收答疑汇编——增值税篇(一)总结如下:
  1、用信托资金融资取得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问:我公司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行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规定,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1月10日
  2、从事不在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可否开具相关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我公司是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企业,最近准备加工一批手推车,原料由对方自备,公司只收取加工费,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并没有受托加工这项内容。请问,公司如果从事该业务,可不可以开具有加工费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上述公司收取的加工费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项时,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可以开具为加工费,并依法缴纳增值税。
  如果公司长期从事该项业务,且经营范围中没有这一项,属于超范围经营,建议公司的相关人员及时到工商局去办理增项业务(变更经营范围),然后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1月17日
  3、运输发票内容填写不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某纳税人取得一张运输发票,但运输发票上没有填写运价和里程。请问,该张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另外,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1月17日
  4、商贸企业纳税人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问题内容:
  财税[2001]121号文的规定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和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如何理解“国内环节”,国内环节是否仅指国内生产环节,是否还包括批发、零售环节?商贸企业纳税人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回复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规定,“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即“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26
  5、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曾dai kai 发票是否需要补缴?
  问题内容:
  某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收入超过80万元,2011年1月初在税务机关窗口dai kai 发票20万元,税率为3%。2月份被强认为一般纳税人,税率调整为17%,在申报2月初申报时,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已dai kai 发票的税率差额。请问此要求是否正确?如果需要补交,依据是什么?
  回复意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所属月份的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逾期未申请办理的,期满次月起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具体起始月份应根据其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计算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2011/03/14
  6、个体工商户申请一般纳税人是否必须变更税号?
  问:个体工商户申请一般纳税人是否必须变更税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数字01至99),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凡不符合上述编码要求的,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代码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11日
  7、银行销售金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需要认定?
  问题内容:
  银行(地市级分行、支行)销售金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一定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无相关的文件规定?
  回复意见:
  部分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所属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场所内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即向社会公开销售刻有不同字样的特制实物金条等黄金制品,并依照市场价格向购买者购回所售金条,由分行统一清算交易情况。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二是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三是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2011/04/15
  8、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具体概念是什么?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请问“有效证明”的具体概念是指什么?什么单位或者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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