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宜春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2011年度总局税收答疑汇编——增值税篇(三)总结如下:
  9〕617号)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9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超过上述文件规定的抵扣时限,则不允许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25日
  16、企业转让古董字画等真迹按什么税种交税?
  问题内容:
  企业转让古董字画等真迹,如齐白石的字画、以前朝代的瓷器等,按什么税种什么税目交税?
  回复意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对货物概念的外延进行了解释,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企业转让古董字画等真迹,如齐白石的字画、以前朝代的瓷器等,实际上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2011/04/27
  17、农用挖掘机属于免增值税的农机范围吗?
  问题内容:
  我企业经销农用挖掘机,我按期到国税机关进行增值税免税备案,但专管员说农用挖掘机不在国税发[1993]151号注释的农机的范围内,不能免增值税,我认为我们经销的是农机就应该免税,请问,到底哪个理解才正确?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规定,“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 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用挖掘机不属于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有关免征增值税的农机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2011/05/06
  18、干姜是否属于农产品的范畴?
  问:干姜是否属于农产品的范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规定,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09日19、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在何地缴纳增值税?
  问:某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人,总机构在北京市朝阳区,由于经营需要,在海淀区设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且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经营业务,该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在何地缴纳增值税?能否汇总到总机构一并缴纳?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所以,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对于符合条件的总分支机构,需报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09日20、企业中央空调修理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问: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中央空调修理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企业购进中央空调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发生的修理费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09日21、内外贸兼营的商贸企业按多少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内外贸兼营的商贸企业,在国内采购机电设备用于出口,享受出口退税。在国内采购设备发生的内陆运费,取得了合法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请问,是否可以按照7%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在内销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9项至第四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由于外贸企业出口准予退(免)税商品,享受免、退税政策,因此,取得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09日22、制造大型专业机械的企业的运输行为属于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行为?
  问:我公司是一家制造大型专业机械的企业,具备运输资质,在经营过程中,与客户就产品和运输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在账务处理上也分别设置科目单独核算。这种运输行为属于兼营销售行为还是混合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所谓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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