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天水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企业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注意六大事项(二)总结如下:
  政策第八条明确,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务必注意,新政策明确,对于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 受税前扣除。
  二是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确认原则不同。新政策第九条明确,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同时,新政策明确,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事项五:五种情形将被取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新政策第十条明确,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情形一,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情形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情形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情形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情形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同时,新政策规定,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上述情形一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存在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种情形之一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同时,对存在情形三或者情形四这两种情形的,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补充通知》对相关细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是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为新政策第十条规定的年度检查不合格,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是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含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再符合新政策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新政策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审核确认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事项六:个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现行政策扣除
  新政策第二条明确,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教育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的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除上述全额扣除机构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应注意,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或个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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