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7月1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修订主要内容为:
(一)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提高内、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至3500元,下调外籍人员附加费用减除标准至1300元(外籍人员费用减除标准总体维持4800元不变),同时调整该税目税率及级距为:
(二)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提高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月费用减除标准至3500元,同时调整该税目税率及级距为: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速算 扣除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不超过1455元的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 45 | |
(三)施行新旧税法标准以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时间进行划分,纳税人在2011年9月1日前取得的工资薪金、个体户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仍按原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2011年9月1日起取得的工资薪金、个体户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新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纳税申报期由7日延长为15日(我市已施行);
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现将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中需要注意的地方举例说明如下:
1、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另当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因此当月正常工资3400元部分应纳个人所得税为零,且尚余100元费用扣除标准抵扣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全年一次性奖金24100元扣除上述100元费用扣除标准后,剩余24000元,以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新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则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24100-(3500-3400)】×10%-105=2295元
韩先生当月所得合计应缴纳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2295元。
2、对采掘业等特殊行业实行按年计算的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远洋船员也按年计算,但是适用4800标准,因此只需要按新旧税率分段计算):
平时按照相关规定预扣税款,年度终了后汇总全年收入除以12个月,算出月均收入额,前8个月的应纳税款按照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即应纳税额=【(月均收入额-2000元)×修改前的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8;后4个月的应纳税款按照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即应纳税额=【(月均收入额一3500元)×修改后的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4;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前8个月的应纳税款+后4个月的应纳税款一平时预扣税款。
举例:矿工王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采用平时预缴,按年汇算方式缴纳,2011年1-12月共取得工薪收入24万元,每月已预缴个人所得税3000元,王某当年汇算应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王某2011年1-8月份应纳税额(适用旧税率级距):
【(240000÷12-2000)×20%-375】×8=3225×8=25800元
王某2011年9-12月份应纳税额(适用新税率级距):
【(240000÷12-3500)×25%-1005】×4=3120×4=12480元
王某2011年汇算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25800+12480-3000×12=2280元
3、对2011年9月份以后取得补发工资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发工资是指工资发放单位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等特殊原因,将原应发放而未发放的部分工资,拖延至以后月份发放,请注意,补发工资的本质是企业偿付因拖欠工资而形成的负债,如果是由于考核等原因而发放的绩效类工资不属于补发工资范畴。
我局原对补发工资的计算方法是将补发工资与已发放的月份工资合并,重新计算后减去已发工资已扣缴的个税后的余额为应补税额。对于2011年9月1日后补发2011年9月1日前月份的工资,可以在以下两种计算方法中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法计算:
(1)直接与补发工资发放当月的正常月工资合并,按新税法计算缴纳个税;
(2)将补发工资归并至原应发工资月份已发工资,按旧税法计算应纳税款后,减去原应发工资月份已发工资已缴纳的税款后的余额为补发工资实际应纳税款。
举例:中国公民王某2011年6月份应发工资6000元,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经协商,企业6月份先支付工资4000元,剩余2000元在2011年9月份发放。企业7月份已扣缴申报4000元工薪的个税175元,则2011年9月王某取得的2000元补发工资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1、假设已发工资与补发工资的税款所属期都属于适用旧税率时间段,则补发工资应补税款的计算方法是:
【(2000+4000)-2000】×15%-125-175(已纳税款)=300元
明细申报时,扣缴单位应选择明细补税申报方式申报,将补发工资的发放月份作为税款所属期,税目为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为补发工资项目。
2、假设已发工资与补发工资的税款所属期都属于适用新税率时间段,则补发工资应补税款的计算方法是:
【(2000+4000)-3500】×10%-105-15(4000元已发工资对应新税法所应纳税款)=130元
明细申报时,扣缴单位应选择明细申报中的补发工资方式申报,将补发工资的发放月份作为税款所属期,税目为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为补发工资项目。
3、例题中补发工资与已发工资税款所属期分别适用新旧两套税法,因此计算方法选择两种计算方法中税负最轻的方法缴纳:
(1)将补发工资直接并入发放补发工资的当月正常月薪中一并计算即:假设王某2011年9月份当月取得的正常月薪6000元,则当月应纳工资个税为:
【(6000+2000)-3500】×10%-105=345元
两个月合计应纳税款:175+345=520元
(2)将补发工资归并至原应发工资月份已发工资,按旧税法计算应纳税款后,减去原应发工资月份已发工资已缴纳的税款后的余额为补发工资实际应纳税款。
补发工资应补税款:【(2000+4000)-2000】×15%-125-175(已纳税款)=300元
9月份正常发放工资应纳税款:
(6000-3500)×10%-105=145元
两个月合计应纳税款:175+300+145=620元
按方法(2)计算的税款大于按方法(1)计算的税款,因此可按第(1)种方法计算税款。明细申报时,扣缴单位应选择明细正常月薪申报,将工资的发放月份作为税款所属期,税目为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为正常月薪项目。
如果按方法(2)计算的税款小于按方法(1)计算的税款,可按第(2)种方法计算税款。明细申报时,扣缴单位应选择明细补税申报方式申报,将补发工资的发放月份作为税款所属期,税目为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为补发工资项目。
4.查账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户经营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修订后的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承包承租经营户的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如果经营期跨过了新旧税法两个税款所属期,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因此2011年度的税款计算按以下方法处理: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一、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每月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个体户经营所得(不包括独资合伙企业和律师事务所)月预缴税款的计算:
举例:某查账征收个体户王某2011年1-10月份累计经营利润83000元,1-9月份,王某已预缴个人所得税5000元,则10月份王某应预缴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个税为:
累计经营利润转化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83000/10×12-2000×8-3500×4=69600
前8个月应纳税额=(69600×35%旧税率-6750旧速算扣除数)×8/12=11740元
后2个月应纳税额=(69600×30%新税率-9750新速算扣除数)×2/12=1855元
10月份应预缴税额=(11740+1855)-5000已预交税款=8595元。
(二)律师事务所、独资合伙企业、承包承租经营户月预缴税款计算:
举例:某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王某2011年1-10月份累计经营利润83000元,1-9月份,王某已预缴个人所得税5000元,则10月份王某应预缴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个税为:
累计经营利润转化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83000/10×12-2000×8-3500×4=69600
前8个月应纳税额=(69600×35%旧税率-6750旧速算扣除数)×8/12=11740元
后2个月应纳税额=(69600×30%新税率-9750新速算扣除数)×2/12=1855元
10月份应预缴税额=(11740+1855)-5000已预交税款=8595元。
二、个体户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年终汇算清缴的计算:
(一)个体户经营所得(不包括独资合伙企业和律师事务所)年终汇算税款的计算:
举例:某查账征收个体户王某2011年1-12月份累计经营利润83000元,王某已预缴个人所得税5000元,则年终王某应汇算补缴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个税为: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83000-2000×8-3500×4=53000
前8个月应纳税额=(53000×35%旧税率-6750旧速算扣除数)×8/12=7866.67元
后4个月应纳税额=(53000×20%新税率-3750新速算扣除数)×4/12=2283.33元
年终汇算应补税额=(7866.67+2283.33)-5000已预交税款=5150元。
注:如果王某经营期不满一年,则根据规定,也要转换为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分段计算,计算过程同该税目月预缴税款例题。
(二)律师事务所、独资合伙企业、承包承租经营户年度汇缴税款计算:
某查账征收独资企业负责人王某2011年1-12月份累计经营利润83000元,王某已预缴个人所得税5000元,则年终王某应汇算补缴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个税为: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83000-2000×8-3500×4=53000
前8个月应纳税额=(53000×35%旧税率-6750旧速算扣除数)×8/12=7866.67元
后4个月应纳税额=(53000×20%新税率-3750新速算扣除数)×4/12=2283.33元
年终汇算应补税额=(7866.67+2283.33)-5000已预交税款=5150元。
如果王某经营期不满一年,则以实际经营所得直接作为年度经营所得套用税率进行计算。
例:某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王某2011年1-10月份累计经营利润83000元,1-9月份,王某已预缴个人所得税5000元,则当10月末王某终止经营时,应汇算补税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个税为:
累计经营利润直接作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83000-2000×8-3500×2=60000
前8个月应纳税额=(60000×35%旧税率-6750旧速算扣除数)×8/10(实际经营期只有10个月,只能除10)=11400元
后2个月应纳税额=(60000×20%新税率-3750新速算扣除数)×2/10(实际经营期只有10个月,只能除10)=1650元
10月份汇算补缴税额=(11400+1650)-5000已预交税款=8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