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台州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房地产企业营业税政策汇总解析(二)总结如下:
  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2)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对甲方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3)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先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八、关于房产开发企业委托包销商售房如何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84号)文,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另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1997]009号)文,房产开发企业在合同期内委托包销商承销房屋,其取得的售房款,均应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对其支付给包销商的手续费,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九、关于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退回的有关征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过程中发生“销货退回”行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将退付款项直接冲减当期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但不能冲抵其他应税项目的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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