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鄂尔多斯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地税代收规费常见问题指南总结如下:
  工会经费
  1、工会经费的登记和核定
  各级工会组织负责各缴费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登记和审核工作。
  2、工会经费的代收范围
  (一)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二)开办或设立已满一年但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三)经中华全国总工会、青海省总工会批准自管经费的产业工会和省总直属企业工会所属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其他应当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
  3、工会经费的代收比例
  对建立工会组织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代收工会经费或工会经费筹备金。
  4、工会经费的基数确定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会[2005]9号)精神,拨缴工会经费计算基数是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的范围是指工资总额组成内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和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
  5、工会经费的申报和缴纳
  地税代收机关凭缴费单位提供的经各级工会组织审核盖章后的《青海省工会经费申报表(第三联、第四联)》受理缴费申报。申报的缴费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比例、应缴费额等均以各级工会组织审核的数据为准,当出现应缴费额与申报表中的核定数据不符时,地税代收机关应及时通知缴费人与负责审核的工会组织核实和更改,以确保征收数据的真实、准确。
  6、工会经费的征收管理
  工会经费实行属地征收管理(仅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凡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一律在核算地实行汇总缴纳。凡省级产业、直属工会所属的行业单位(石油、铁路、金融、邮政、电力、电信等)工会经费的征缴继续保持原体制不变,即:实行总机构所属企业和单位缴纳到总机构,再由总机构负责统一汇缴到所在地的地税代收机构。
  7、工会经费的缴费时间
  工会经费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的制度。缴费单位应在每季后的次月向所在地地税代收机关全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经费筹备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征,实行征审分开,先审后征原则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属地化征收,按年度申报缴纳,征期为每年的7月1日-9月30日
  3、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的征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驻青企业、外省市驻青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民营企业)和其它有关经济组织。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基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基数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计算方法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本地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数×1.5%-残疾人职工数)。
  成立不到一年的企业按月计算,不满一月的不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就业时间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安排一名盲人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核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核定,按照《规定》中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要求,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各企业用工单位应按时完成资料上报及年审工作,审核时间为每年4至5月。未按期办理年审手续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基数以本地区上年度统计部门发布的年平均工资为准。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属地原则实行按年度征收,征期为每年的7月至9月。缴费单位直接到地税代征机关办理申报。地税代征机关凭缴费单位提供的经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的《残疾人就业年度表》、《缴款通知书》和《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申报表》受理缴费申报。
  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按照规定划分的征缴管辖范围,实行属地化管理,收入按级次缴入同级国库,具体入库方式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缓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用人单位确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缓交或减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查批准后,经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复申请单位,并通知地方税务机关,方可缓缴或减缴。
  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处罚
  按照要求,未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从当年10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10、税务机关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地分级次缴入省、州(市、地)、县国库。预算科目为:1030142;科目名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
  1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国库应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的对账工作
  在7月至9月征期中,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次月10日内,编制《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账表》一式三份,盖章后交国库、残联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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