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三门峡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作废增值税票无法退回的会计处理总结如下:
  案例:某超市与南方海产品经销公司(简称南方公司)有长期商品供应合同,超市缺货时,南方公司很快就会将需要的商品送到,但合同规定货到验收合格付款。2007年1月30日超市责成南方公司为其发海蟹一批,2月1日该批海蟹运到后发现冷冻车的制冷系统出现了问题,全部产品均已融化,并发出刺鼻气味,不能再食用,为此,根据合同规定,又因该批海蟹属时令商品,不需要再进行调换,因此,超市提出退货,南方公司同意退货,但南方公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责成司机将发票带到了该超市,电话联系南方公司,该公司已将这批货物作销售记账处理,金额1100000,税额143000,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超市会计如何处理?
  政策分析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都会遇得到。但是,根据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简称新《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第二十条还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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